富邦旅遊不便險保障內容完整解析!怎麼保, 賠多少? 保單條款原文一次看完

富邦旅遊不便險理賠方式與保額

保障項目理賠方式保額範圍
旅程取消實支實付1萬元~10萬元看條款↓
班機延誤定額給付1,000元~6,000元看條款↓
旅程更改實支實付1萬元~10萬元看條款↓
行李延誤定額給付1,000元~1萬元看條款↓
行李損失定額給付2,000元~1萬元看條款↓
旅行文件損失定額給付1,000元~6,000元看條款↓

富邦不便險 三大注意事項

定額給付為主

在 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旅遊文件損失 4項保障中,富邦產物提供 「定額給付」的理賠方式,只要符合條件,便可獲得固定金額,其中班機延誤、行李損失每趟旅程最多可理賠2次,其他項目則最多只能理賠1次。

實支實付需「正本」理賠

旅程取消、旅程更改則以實支實付理賠,需留意實支實付只憑「單據正本」理賠,並且只理賠與原訂計畫同等的合理花費。

提供快捷理賠服務

針對班機延誤,富邦有特別標示提供 快捷理賠服務,投保時填寫航班資訊,無需提供理賠申請書,即可快速完成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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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平險保障:
意外身故600萬
旅遊意外醫療60萬
海外突發疾病60萬

旅遊不便險保障:
班機延誤5千/次
行李延誤6千/次
行李損失8千/次
旅程取消6萬
旅程更改6萬
旅行文件損失6千/次

旅遊綜合保障:
緊急救援100萬
責任險保障100萬

保費:
出國 5天801元
出國 7天 921元
出國 9天 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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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平險保障:
意外身故61.5萬
旅遊意外醫療5萬
海外突發疾病5萬

旅遊不便險保障:
班機延誤3千/次
行李延誤3千/次
行李損失5千/次
旅程取消3萬
旅程更改3萬
旅行文件損失3千/次

旅遊綜合保障:
緊急救援25萬
責任險保障25萬

保費:
出國 5天 127元
出國 7天 144元
出國 9天 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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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旅遊不便險條款原文

旅程取消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票券銷售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數、兌換券等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二、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在此限。
三、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旅行契約或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或票券購買證明。
(三)損失費用單據正本。
(四)預繳費用無法獲得退款或以其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證明文件。

二、依據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申請理賠者:
(一)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以病危為申請原因者: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
(三)遭受死亡或病危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

三、依據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申請理賠者:司法機關傳票之證明。

四、依據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其他經本公司認
可之證明文件。

五、依據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申請理賠者:保險公司、公證公司、稅務或消防機關、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之損失證明(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班機延誤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每滿四小時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班機延誤保險金額」定額給付「班機延誤保險金」,但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或錯過轉接班機。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宣布或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因航空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三、航空業者所出具載有班機延誤期間之證明。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定期航班符合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延誤事實,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本公司之快捷理賠服務時,前項各款理賠文件之提供悉依快捷理賠服務約定內容及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快捷理賠服務係指經要保人同意,由本公司主動串聯被保險人所搭乘之班機資訊,於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範圍內視實際狀況通知被保險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提供所需文件,但經被保險人事前同意本公司逕向具有合作關係之航空公司查詢,並經該航空公司提供班機延誤資訊確實符合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理賠條件者,被保險人得免檢附第一項所列理賠文件。

行李延誤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與物品,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
二、被保險人於返回出發地或居住所之行李延誤。
三、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行李延誤達六小時以上之文件。

旅程更改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
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
二、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四、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費用單據正本。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據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費用單據正本、費用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三、依據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申請理賠者:
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證明書及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據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申請理賠者:
當地警方出具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證明文件。

五、依據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申請理賠者:
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行李損失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特別不保事項(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
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六、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七、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八、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
九、玻璃、磁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特別不保事項(事故)

對於下列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物品因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
二、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
四、可由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或旅館業者補償之損失。
五、物品因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
六、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七、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未儘速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未向其索取書面事故及損失證明者。
八、非因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不明原因遺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因竊盜、強盜與搶奪申請理賠者:向警方報案證明。
三、因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申請理賠者: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開立之事故與損失證明。

旅行文件損失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向警方報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