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9月21日訂定

一、制定目的

為提升本公司員工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之遵循,增進金融消費者對於本公司之信心,並助益本公司之永續發展,爰參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制定本公司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以資遵循。

二、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

為確保本公司以公平待客原則為公司文化之核心,並使之成為企業整體共同遵循之價值體系與行為準則,謹依以下政策,落實本公司之公平待客原則。

(一)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二)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三)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四)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五) 告知與揭露原則

(六) 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

(七) 申訴保障原則

(八)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九) 友善服務原則

(十)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三、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

依上述政策訂定公平待客原則策略,確保各部門及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從設計、廣告、銷售、契約履行、服務諮詢及客訴處理等過程均能公平對待客戶,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一)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本公司執行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業務,秉持誠實及信用原則。

(二)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本公司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三)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本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以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或招攬。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及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四)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本公司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本公司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並由業務人員填寫報告書。

(五) 告知與揭露原則

本公司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六) 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

本公司應依客戶之適合性推介商品,其酬金宜衡平考量客戶權益、商品或服務對本公司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推介商品,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本公司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七) 申訴保障原則

本公司為加強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八)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本公司經紀人非依保險經紀代理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本公司業務員非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本公司經紀人,應依保險代理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範辦理職前與在職訓練。本公司業務人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範辦理職前與在職訓練。

本公司應持續進行人員之教育訓練,並依各項作業程序規範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資規範。

(九) 友善服務原則

確保身心障礙人士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以提升本公司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十)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依上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所列十九項原則分類彙整如附件,辦理公平待客之自評作業時,應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確實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惟自評範圍不應以所列釋例為限,仍應本於全面檢視、自律導正之原則,以有效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四、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

本公司應訂定訂定具體執行各項「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內部遵循規章及行為守則,以供員工遵循及執行。並由總經理室負責規劃及推行,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內部遵循規章及行為守則由法令遵循室訂定,修正時,亦同。

發生客戶申訴或金融消費爭議時,應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SOP適時、妥當處理,並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情形,適時修正「公平待客原則」策略,內部遵循規章及行為守則。

五、教育訓練

將「公平待客原則」政策及策略、內部遵循規章及行為守則納入教育訓練課程,定期辦理教育宣導及人員訓練。

(一)  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3小時。

(二)  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  上課地點及方式:由本公司自行辦理或參加金管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倘業務員未參加上述相關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本公司自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六、納入內部控制

各項公平待客原則之訂定及執行,應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七、附則

(一)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公平待客原則所列各項法規之修正情形,並依最新修正內容更

    新公平待客原則及落實執行。

(二) 本原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