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旅遊險市場三大變化
每人最多投保2張定額型不便險
產險公會已建立投保通報平台,用以防止超額投保,無論網路、線下或機場櫃檯投保皆納入控管。簡單來說,透過網路投保每人最多可投保一張旅遊險,合併各通路每人最多投保兩張定額型不便險 (限額型因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不會超額給付,故未加以限制),同一家保險公司每人限投一張。
6項不便險統一架構並規範上限
旅遊不便險示範條款有調整 (詳請看這裡),所有保險公司銷售的商品架構基本一致。新制實施後,各家能調整的範圍更有限,整體保障差距將縮小。
- 旅程取消/旅程更改:採限額給付,各家公司不得增減範圍,僅可附加條款涵蓋傳染病及檢疫。
- 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旅行文件損失:有限額或定額給付,定額型上限6仟 (旅行文件為3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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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旅遊不便險條款
以下為金管會訂定之最新「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2026/4/1起普遍適用於市售商品,示範條款統一規範了不便險六大項目,包含:
- 旅程取消保險(實支實付)
- 班機延誤保險(實支實付/定額給付-累進式/定額給付-一次式)
- 旅程更改保險(實支實付)
- 行李延誤保險(實支實付/定額給付)
- 行李損失保險(實支實付/定額給付)
-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實支實付/定額給付)
除了旅程取消/旅程更改固定為實支實付外,其餘四項分成「限額 (實支實付)」與「定額 (固定金額)」兩種。
以下摘要各項給付項目條款,一覽最重要的「保障範圍與不保事項」,其餘完整名詞定義、事故處理方式及理賠申請文件請再詳閱條款:
▶ 旅程取消保險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 (旅程開始前20日~旅程開始時止) 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如果商品有附加「傳染病及檢疫給付附加條款」,則擴大保障以下範圍:
一、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強制檢疫。
二、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於特定期間內達到第三級之情事。
三、被保險人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於特定期間內為防治傳染病而發布命令關閉邊境,或禁止外籍人士或外籍航空進入該國國境。
四、被保險人所搭乘自中華民國出發之班機起飛後,該航班目的地之政府機關始發布命令,為防治傳染病而關閉邊境,或禁止外籍人士或外籍航空進入該國國境致被保險人無法入境而必須返回中華民國。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或該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票券銷售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數、兌換券等非貨幣 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二、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三、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四、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或已宣布罷工 。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
備註:還有「共通不保事項」如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犯罪行為,以及戰爭、武裝衝突等。
🤷 4/1主要改了什麼?特定期間從7日擴大至20日,更符合實際旅遊取消與退費情境;罷工定義放寬至涵蓋機場地勤、運務人員 (比如去年的韓國機場罷工,因不屬於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舊款條款無法理賠,新版則有涵蓋);不過,新版條款同時也明確加入限制:若在投保時罷工已經取得罷工權、已預告或已宣布罷工者不理賠。換句話說,如果是在看到取得罷工權後才臨時投保,現在是明確不會理賠的,因此需要儘早投保而不能投機。
▶ 班機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依約定方式給付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限額內理賠實際因延誤而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定額給付型-一次式) 滿4小時以上給付保險金額。例:延誤滿4小時給付6,000元。
(定額給付型-累進式)每滿4小時給付保險金額,單次事故最高2倍,保險期間內限2次。例:延誤滿4小時給付6,000元、滿8小時再給付6,000元 (單次累計最高1,2000元)。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 ,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且若為同一事故時,下列各款得合併計算:
一、班機延誤: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 一班替代班機實際出發之時止。
二、班機取消: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替代班機之實際出發之時止。但若為被保險人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除返回中華民國之班機外,以原保險期間到期前安排者為限。
三、班機失接:因前班班機實際出發時間晚於預定出發時間或班機取消致下一轉接班機失接,自原預定轉接班機出發之時起至替代轉接班機實際出發之時止。
下列情形視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去程於同一機場所發生之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
二、回程於同一機場所發生之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
三、因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所致轉接班機失接。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或該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或錯過轉接班機。
二、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中華民國政府氣象機構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
三、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 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已宣布罷工 或工運活動、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四、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五、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 ,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行安排替代班機之目的地與原預定搭乘班機非屬同一目的地。但僅變更轉機地而目的地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七、航空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備註:還有「共通不保事項」如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犯罪行為,以及戰爭、武裝衝突等。
🤷 4/1主要改了什麼?新版將罷工定義放寬,涵蓋機場地勤與運務人員。此外,新版條款更強調「投保時僅承保未知風險」,旅客應提前投保、避免投機。若在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罷工權取得後才投保,相關事故將不在理賠範圍;
此外,新版條款將舊版處於模糊地帶的班機取消、班機失接等情形分別於條款詳細說明,以其減少理賠爭議。
▶ 旅程更改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 。
二、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或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戰爭原為共通不保,但本項擴大承保)
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四、本次旅程所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
五、因搭乘之汽車(含自行駕駛)、火車、航空器或輸船發生沉沒、翻覆 、碰撞、出軌、墜落、爆炸、火災所致之意外事故。
如果商品有附加「傳染病及檢疫給付附加條款」,則擴大保障以下範圍:
一、被保險人所處地點或預定前往地點於海外旅行期間發生傳染病。
二、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被要求接受檢疫,但不包含被保險人違反檢疫規定或依檢疫規定應採行而未採行之作為。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2,000元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或該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二、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三、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中華民國政府氣象機構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
四、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或已宣布罷工 。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 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
六、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 ,不在此限。
七、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宿及交通費用。
🤷 4/1主要改了什麼?新版將罷工定義放寬,涵蓋機場地勤與運務人員。此外,新版條款更強調「投保時僅承保未知風險」,旅客應提前投保、避免投機。若在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罷工權取得後才投保,相關事故將不在理賠範圍;
另一方面,對於「額外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新版條款增加了不得超過原預定費用120%的限制,亦對無法提出證明的情況有最高2,000元的限制。
▶ 行李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依約定方式給付保險金。
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衣物及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實支實付型)限額內理賠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衣物及日用必需品,實際支付之費用。
(定額給付型)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但保險期間內以二次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與物品,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
二、被保險人於返回居住所之行李延誤。
三、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 行李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損失,依約定方式給付保險金: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遺失。
(實支實付型)可修復者按照修復費用計算損失,不可修復者按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計算損失。每件最高以八千元為限,且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以約定金額為限。
(定額給付型)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但保險期間內以二次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 (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 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
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六、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
七、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八、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 上之資料。
九、玻璃、瓷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對於下列事項或該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物品因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 固有瑕疵。
二、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
三、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
四、可由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或旅館業者補償者。
五、物品因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
六、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七、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未儘速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未向其索取書面事故及損失證明者。
八、非因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不明原因遺失。
▶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時,依約定方式給付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限額內理賠重新申辦該文件時實際支出之行政規費。
(定額給付型)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但保險期間內以二次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 4/1主要改了什麼?新增理賠證明要求,需提供重新申辦該文件的相關證明。若未完成補辦或無法提出證明,保險公司將無法給付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