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東京旅遊不便險保障內容完整解析!怎麼保, 賠多少? 保單條款原文一次看完

新安東京旅遊不便險理賠方式與保額

保障項目理賠方式保額範圍
旅程取消實支實付1萬元~3萬元看條款↓
班機延誤定額給付/
實支實付
6,000元/
3萬元~5萬元
看條款↓
旅程更改實支實付1萬元~3萬元看條款↓
行李延誤定額給付/
實支實付
6,000元/
3萬元~5萬元
看條款↓
行李損失定額給付/
實支實付
6,000元/
3萬元~5萬元
看條款↓
旅行文件損失定額給付/
實支實付
6,000元/
1萬元
看條款↓

新安東京不便險 三大注意事項

可選「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

在 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旅遊文件損失 4項保障中,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提供「實支實付」、「定額給付」2種理賠方式可選,為市面上唯一提供實支實付理賠方式的產險公司。定額給付只要符合條件,便可獲得固定金額,其中班機延誤、行李損失每趟旅程最多可理賠2次,其他項目則最多只能理賠1次。

實支實付需「正本」理賠

旅程取消、旅程更改則以實支實付理賠,需留意實支實付只憑「單據正本」理賠,並且只理賠與原訂計畫同等的合理花費。

行李損失計算

如發生行李損失,且投保時選擇實支實付的理賠方式,實際理賠金額的計算方式,需依條款「損失之計算」辦理。

新安東京旅遊不便險條款原文

旅程取消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票券銷售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數、兌換券等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二、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但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不在此限。
三、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旅行契約或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或票券購買證明。
(三)損失費用單據正本。
(四)預繳費用無法獲得退款或以其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證明文件。

二、依據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申請理賠者:
(一)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以病危為申請原因者: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
(三)遭受死亡或病危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

三、依據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申請理賠者:司法機關傳票之證明。

四、依據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依據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申請理賠者:保險公司、公證公司、稅務或消防機關、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之損失證明(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班機延誤

承保範圍

【限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對於被保險人因延誤所致而於延誤期間需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定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每滿四小時給付金額及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本公司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或錯過轉接班機。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宣布或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因航空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三、航空業者所出具載有班機延誤期間之證明。
四、合理額外增加之交通、膳食及住宿費用單據正本。

行李延誤

承保範圍

【限額型】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衣物及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定額型】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與物品,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
二、被保險人於返回出發地或居住所之行李延誤。
三、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行李延誤達六小時以上之文件。
三、購買必要之衣物及日用必需品費用單據正本。

旅程更改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
二、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四、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費用單據正本。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據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費用單據正本、費用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三、依據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申請理賠者:
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證明書及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據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申請理賠者:
當地警方出具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證明文件。

五、依據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申請理賠者:
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行李損失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賠償責任期間內以給二次為限。

損失之計算

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或本公司給付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以修復或清洗回復者,本公司對該修理或清洗費用,負理賠之責。
二、修復或清洗回復之費用超過該物品之價值者,該物品視同滅失處理。
三、標的物之損失以承保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四、任何一套或一組之物品遇有部分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分對該物品使用上之重要性與價值之比例,合理估算損失金額。
五、對於每件物品之損失,本公司所負之責任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且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之理賠金額以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
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六、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七、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八、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
九、玻璃、磁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特別不保事項(事故)

對於下列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物品因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
二、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
四、可由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或旅館業者補償之損失。
五、物品因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
六、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七、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未儘速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未向其索取書面事故及損失證明者。
八、非因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不明原因遺失。

事故發生時之處理

發生本承保範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在二十四
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發生本承保範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儘速通知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向其索取書面事故與損失證明。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因竊盜、強盜與搶奪申請理賠者:向警方報案證明。
三、因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申請理賠者: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開立之事故與損失證明。

旅行文件損失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該文件重置之行政規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費用單據正本及損失清單。
三、向警方報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