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程取消是什麼?
旅行開始「前7天內」發生特定事故需取消行程,保險公司會理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定的事故只有以下幾項:
- 本人、配偶、親屬(3等親以內) 死亡或病危
- 擔任訴訟證人
- 大眾運輸工具罷工,或旅遊目的地發生暴動、民眾騷擾
- 住所及財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毀損,損失金額大於25萬元
因此可以發現旅程取消的條件是非常限定的,並不是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旅程取消都可以理賠。另外,各家公司旅程取消通常是「限額型」,意思是在額度內根據收據實支實付。
旅程更改是什麼?
在海外旅行期間因為特定事故被迫改行程、額外增加的費用可理賠
旅程更改保障海外旅行期間因為「4種突發事故」導致被迫更改行程,而增加的額外花費。目前各保險公司理賠金方式都採用「實支實付」,所以申請理賠時需要提供實際花費的收據。
颱風來、旅程取消/更改會賠嗎?
旅程取消只有1狀況可賠
颱風來襲班機延誤導致旅程被迫取消,旅遊不便險通常無法理賠。只有在非常特定的一個條件下可以理賠,即:
「住所及財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毀損,損失金額大於25萬元」。
旅程取消/更改不便險推薦
旅程取消常見的不保事項有哪些?
下列狀況時,即使旅程取消,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
- 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票銷售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數、兌換券等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 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在此限。
- 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 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限額型(事故發生根據實際花費,額度內實報實銷)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旅程取消申請理賠時需要哪些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旅行契約或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或票券購買證明。
(三)損失費用單據正本。
(四)預繳費用無法獲得退款或以其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證明文件。
二、因「本人、配偶、親屬(3等親以內) 死亡或病危」申請,需額外提供:
(一)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以病危為申請原因者: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
(三)遭受死亡或病危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
三、因「擔任訴訟證人」申請,需額外提供:司法機關傳票之證明。
四、因「大眾運輸工具罷工,或旅遊目的地發生暴動、民眾騷擾」申請,需額外提供: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因「住所及財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毀損」申請,需額外提供:保險公司、公證公司、稅務或消防機關、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之損失證明(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海外旅遊不便險六大保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