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您:自 4/1 起因應金管會規定,各家旅遊險方案已進行調整,相關保障內容與保費可能有所變動,投保前務必詳閱並確認方案內容。我們也為您整理了【改版重點懶人包】,協助您快速掌握最新方案!
旅程取消與更改的條款在2026/4/1起有所調整,以下基於最新版條款說明:
1️⃣ 旅程取消是什麼?
旅行開始「前20天內」發生特定事故需取消行程,保險公司會理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定的事故只有以下四項:
- 本人、配偶、親屬(3等親以內) 死亡或病危
- 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 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24小時以上
- 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
- 國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毀損,損失金額大於25萬元
因此可以發現旅程取消的條件是非常限定的,並不是任何原因導致的旅程取消都可以理賠。比如很多人在意的「颱風」就不在旅程取消的保障範圍內。
另外,旅程取消是「實支實付型」,意思是在額度內根據旅行社、航空公司、飯店等無法退還的預定費用實支實付。
2️⃣ 旅程更改是什麼?
在海外旅行期間因為特定事故被迫調整行程、額外增加的費用可理賠
旅程更改保障海外旅行期間因為「5種突發事故」導致被迫更改行程,而增加的額外花費。理賠金採用「實支實付」,所以申請理賠時需要提供實際花費的收據。
❓ 颱風來、旅程取消/更改會賠嗎?
旅程取消只有1狀況可賠
因颱風班機取消進而導致旅程被迫取消、或旅客自身因天氣不好想取消,都不在旅程取消的保障範圍。只有在非常特定的一個條件下可以理賠,即:
「住所及財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毀損,損失金額大於25萬元」。
旅程更改會賠、2大重點需注意
旅程更改的保險範圍包含「旅遊目的地發生天災」所以如果因為颱風因素導致航班取消、被迫滯留當地等狀況都在保險範圍,但需注意:
- 海外旅行期間(出海關之後)被迫更改才會理賠。
- 額外支出才會理賠,且不得超過原預定費用的120%。
旅程取消/更改 不便險方案推薦
旅程更改各家條款相同,僅有額度差異。少數附加「法定傳染病及檢疫附加條款」擴大保障範圍
旅程取消含「法定傳染病及檢疫附加條款」的方案
旅程取消如果有附加「傳染病及檢疫給付附加條款」,則會延伸保障下列事故:
- 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強制檢疫。
- 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衛福部所公告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達到第三級之情事。
- 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為防治傳染病而關閉邊境,或禁止入境。
- 所搭乘自國內出發之班機起飛後,該航班目的地之政府機關為防治傳染病而關閉邊境,或禁止入境導致須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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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更改限額較高的方案推薦
💡商品卡的「海外突發疾病」旁,有標示含/不含法傳
中階方案推薦
高醫療方案推薦 (非網路投保)
💡以下方案「海外突發疾病」在特定地區額度會提高,見下方倍數
旅程取消常見的不保事項有哪些?
下列狀況時,即使旅程取消,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
- 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票券銷售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數、兌換券等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 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或已宣布罷工。
- 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
- 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
實支實付型(事故發生根據實際花費,額度內實報實銷)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所稱「特定期間內」,係指自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二十日起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時止。如前項所定情事早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二十日或遲於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後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第一項所列費用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旅程取消申請理賠時需要哪些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旅行契約或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或票券購買證明。
(三)損失費用單據正本。
(四)預繳費用無法獲得退款或以其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證明文件。
二、因「本人、配偶、親屬(3等親以內) 死亡或病危」申請,需額外提供:
(一)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以病危為申請原因者: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
(三)遭受死亡或病危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
三、因「擔任訴訟證人」申請,需額外提供:司法機關傳票之證明。
四、因「大眾運輸工具罷工,或旅遊目的地發生暴動、民眾騷擾」申請,需額外提供: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因「住所及財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毀損」申請,需額外提供:保險公司、公證公司、稅務或消防機關、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之損失證明(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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